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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1-1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项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机关:漯河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

三、承办机构:漯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各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站

四、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五章第二十六条;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3、《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规范》(豫林种[2008]279号)。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3)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局核发。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下的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专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6)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申请苗木专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苗圃地;(3)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育苗、检验等相关技术的人员。其中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大田育苗100亩以上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育苗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4)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具、水利设施、检验设备及管护设施;(5)具有与育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3、申请林木种子专用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批发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零售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保管设施,种子精选机和包装机,具有光照发芽箱、扦样器、天平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4、申请苗木专用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从事苗木进出口的资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检验等仪器设备;(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掌握苗木包装、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采种区域、林分、树种证明,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4)生产地检疫证明;(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6)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7)资金证明。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2、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6)资金证明。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八、办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上述第五条确定的发放范围,向漯河市林木种子管理站或各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站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漯河市及各县区林木种子管理站索取)和有关材料。

2申请的审查。市、县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及其材料进行审查。

3、申请的核实。市、县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基础设施、器械设备、房屋仓储进行现场核实,对生产技术员、种子检验员进行业务询问。

4、核发许可证。市、县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再10个工作日。

十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3年。

十二、申请换发新证和变更许可证时间和受理机关: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延期的,需申请换领新证,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林木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的规定

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2、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十四、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况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要遵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十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2、办理地点:各县(区)林木种苗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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